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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6月22日 星期五

契約改正不了幼兒行為

中國時報 2007.06.22
秦郁涵

教育部傳出正擬定「幼兒園定型化契約」的草案,中間有一條指出若幼兒有不服從秩序、幼兒園管教及其他破壞、影響他人之情形,情節嚴重時,園所得終止契約。這樣的契約內容讓人覺得不可思議,非但不合理,而且定義模糊。

規則是大人定的,大人常常為了自己的方便而犧牲孩子權益。有的孩子天生睡的少,卻被強迫午睡,甚至因為午睡動來動去被老師處罰,這樣就是所 謂的不服從秩序嗎?次者,何謂不服管教?敢問諸位大人及學者,你們自小到大都百分之百的聽從父母及師長嗎?難道當長輩要你們做壞事時,你們也百分之百順 服,未曾反抗?如果答案是否,那麼你們是不是也是不服管教?那如何要一個認知尚未發展健全的幼兒「服從管教」。

一位注意力缺陷症(無過動)的幼兒,因為注意力不集中,記憶差,上課到一半就因為忘記正在上課,而起來走來走去,也因為其障礙特質,而嚴重 防礙生活自理能力,並造成教師極大的困擾,可能洗毛巾還沒走到廁所就忘了,所有的事都要教師帶著做。這個孩子並無所謂的外化行為問題,但他無法跟上班級運 作,試問這算不算不服從秩序,因為他的確帶給班級老師,在秩序上很大的困擾。

幼兒的行為是最直接及敏感的,但受限於認知及語言發展,他們有困難將所遇到的問題表達出來,行為問題的本身通常都代表一種求救訊號。因此, 身為一位專業的幼兒教師,在遇到幼兒有行為問題的時候,難道不該運用專業能力去找尋原因,協助孩子度過難關嗎?有的孩子先天氣質衝動、易怒、沒規律,屬於 難養型的孩子,若遇到一板一眼的教師,不難想像悲劇發生。難道孩子的天生氣質,也是孩子的原罪嗎?教育難道只是專門為天生的乖寶寶而辦的?

到學前教師的師培系統去看,特殊教育的課都僅有少少三至六學分,在行為輔導的相關課程的學分數,通常也偏少。課程的重心也僅擺在課本上,完 全缺乏實際操作,這使得學前教師,普遍在行為輔導及特殊幼兒的教學上,明顯的成為一個空洞。學生人數眾多,教師支援系統普遍短缺,學前教師常壓力過大,工 作過度繁重,在無技可施的情況下,或在教師本位主義下,打小孩、罰小孩,也都是順理成章的事了。

若未來再加上契約,那更無疑的是最快的教學法寶,簡直好用到不行。孩子不服從就可以退學,乾淨俐落,何不快哉?至於特殊兒童的慘烈犧牲更不 在話下。特殊兒天生有缺陷,這也沒人願意,更須提升親師處遇知能;可是若因特殊產生的行為,做為懲罰孩子的理由,那真的就是太沒公理了。

雖然教育部承諾的照顧特殊兒童,到底是要以契約為重,還是以特教法為前提?特教法以明文規定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,拒絕孩子入學,但 最近許多的社會事件都讓我們知道,一個過動兒在校,若行為問題嚴重,幾乎均以退學轉學處理。另外,雖然特教法明文規定學前應以融合教育為主,但以台北市的 托兒所輔導而言,許多是機構充任巡輔,且巡輔時間嚴重不足,幼兒眾多,成效張顯不易,較輕度常見的障礙類別,甚至不具概念,台北市尚如此,更不要說其他縣 市。有些南部縣市,甚至有的還沒有情緒障礙的鑑定機制,更不要說對學前情障生或過動兒的輔導了。

契約中提到幼兒園需滿足幼兒生、心、社會需求的發展,也肯定了幼兒期為發展關鍵期的重要性。試問一位自幼被退學的幼兒,如何去發展健全的生 理、心理、社會等基本能力呢?退學讓孩子被貼上永遠的標籤,孩子一輩子都會有人提醒他無可救藥,在幼稚園就被退學了,但孩子又何辜?

一旦退學,那對幼兒的心理傷害又將是多深,也許他會變得退縮、憤怒,他的行為反而更加衝動、暴力,然後更加被認定就是壞的形象,但這是孩子壞,還是社會的錯?契約書乍看好像對家長、幼兒及園所三方皆有保障的作法,但實則只是顧及園所及教師私利罷了。

標籤及拒絕只會毀壞一個人,要改變扶植一個人要花上大量的成本及資源,但要毀壞一個幼兒輕推就倒。錢不用在教育,那就是要用在醫療及社政,且會付上比教育還要多倍的成本。這就是你們想看的台灣嗎?(作者為幼教實習老師,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患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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